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进一步完善招生选拔机制,充分发挥导师在博士生招生中的主导作用,吸引和选拔更多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要求的优秀创新人才,提高博士研究生的招生、培养质量,我校决定在博士生招生工作中试行“申请-审核”制,具体办法如下:
一、招生计划
学校根据需要确定年度实行“申请-审核”制的招生学院,确定实行“申请-审核”制的具体招生计划数和招生导师,并在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予以说明。当年招生指标被“申请-审核”考生或硕博连读考生占满的导师将不再接受普通招考报名。
二、申请条件
1、申请者须符合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
2、申请者只能报考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需全日制脱产在校学习,入学前将全部人事档案、组织关系等转入我校。
3、申请者英语水平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①TOEFL成绩100分以上(IBT)或250分以上(CBT);
②GRE成绩1300分以上,新GRE成绩325分以上;
③WSK(PETS 5)考试合格;
④CET-6通过(或≥426分);
⑤国家英语专业四级考试合格;
⑥IELTS≥6.0;
⑦在相应的英语国家或地区获得过学位;
⑧以第一作者身份在英文国际期刊上发表过专业学术论文。
4、申请者专业基础扎实,对科学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已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5、申请者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身心健康。
三、工作程序
“申请-审核”制博士生招生工作和硕博连读选拔工作于每年10月初同时启动,并在博士普通招考网报开始前结束。我校接收“申请-审核”制博士生招生专业和导师以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为准。
1、网上报名及提交申请材料
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并将以下申请材料寄送至所报考学院审核:
1)《报考登记表》一份(网报后打印);
2)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学生证(应届生须提供)复印件各一份;
3)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应届生提供在读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应届毕业硕士生证明;
4)本科(如有)及硕士阶段成绩单一份(须加盖所在学校学习成绩管理部门公章);
5)英语水平证明材料(如CET-6、TOEFL、IELTS等的证书复印件或成绩单);
6)硕士学位论文(应届生提供硕士学位论文简介及研究进展)
7)已取得的科研成果(含专利、公开发表的学术性论文、专著等)复印件;(如有)
8)获奖证书或其他可以证明考生科研能力和水平的证明材料;(如有)
9)申请专业领域内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信(密封后提交);
10)同等学力考生另请提交以下材料:
①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一份;
②副高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一份;
③硕士主要学位课程成绩单一份;
④有关科研项目或成果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伪造有关证明。一经发现作伪并核实,将取消其考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取消学籍,且五年内不再接受其报考。
2、学院初审
各学院根据考生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其报考资格、基本素质和科研潜质进行初审,综合初选结果和招生导师的意向,确定进入综合考核阶段的考生名单并予以公布。
初审的组织和方式由各学院自行确定,须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初审通过名单须在学院网站主页公布。
3、综合考核
1)综合考核包括基础理论、外语水平、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考核,一般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各院(系)成立考核专家小组(一般不少于5位导师,其中至少3名为学术型博士生导师),报考同一导师的考生由同一专家组进行考核。根据本学科特点和培养要求,重点考核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和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综合素质,考核过程应严格进行记录并妥善留存备查。
3)考核专家小组进行评议,确定考生的综合考核成绩,根据综合考核的成绩情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4、录取工作
1)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拟录取名单,在本学院网上公示申请人科研学术情况、考核成绩等情况。考生对公示情况有异议可向学院或研究生院提出申诉。
2)公示结束后,学院将拟录取名单连同考核相关表格及材料报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网上公示拟录取博士生名单,经体检、政审、调档等流程后,向拟录取新生发录取通知书。
四、监督保障机制
1、博士生招生“申请-审核”制扩大了院系和导师的招生自主权,各学院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各学院申请考核程序实施的具体细则,并在学院网站公布。
2、“申请-审核”制招收博士生工作要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做到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
3、校纪委将全程监督申请-审核制的试点工作。
五、其他
1、资格审核未通过或综合考核未被录取的申请者,仍可参加我校博士生普通招考。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查实即取消攻读南京医科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资格:
①提供的材料不真实;
②受刑事、行政或纪律处分;
③应届生入学前没有毕业且无法获得硕士学位。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